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一、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二) 歐盟憲法內說話政策相幹內容 2、 歐盟說話問題 (一) 翻譯本錢 (二) 少數說話問題 3、 歐盟說話政策首要政策計畫 (一) 說話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後裔後代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廣計畫 (四) 配合體外語教授教養推行計畫 (五) 新一代的教育和練習方案/公民的步履方案 4、 歐盟說話教育政策評估 長處: (一) 正視說話教師的練習與進修 (二) 正視區域與少數說話 (三) 增添歐洲人民的認同感 弱點: (一)說話學習集中三大說話 (二)計畫的行政法式過於複雜 5、 結論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前言: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制訂一個有用的說話政策,可以凝集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到達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底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說話溝通上 翻譯障礙,跟著歐盟整合 翻譯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艱巨度、複雜度以日趨增添,翻譯局也擴大為「結合翻譯預會議辦事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的四大暢通流暢為例,「人員 翻譯自由暢通流暢」這個計畫若是沒有足夠的說話能力,則效果一定遭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遭到艱巨。歐洲同盟的整合,導致了歐盟說話問題,包孕了「溝通問題」、「翻譯本錢」、「說話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乃至入手下手有人思慮歐盟說話政策的需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 翻譯 翻譯互動,可以或許加倍慎密地融會;而說話政策中所涵蓋的:「配合體外語講授推行計畫」、「區域及少數語言推行計畫」、「說話數位化計畫」、「移民後世後代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的問題,除此以外也是用來增進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的目 翻譯 翻譯社 為什麼歐洲語言政策計畫實施之需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說話利用的景遇(見圖一)。根據圖中顯示,歐洲說話使用的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語言族群規模涵蓋整個歐盟:此類指 翻譯是各成員國 翻譯官方說話。(二)說話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的布列塔尼亞語、英國的威爾斯語、義大利 翻譯薩丁尼亞語 翻譯社(三)說話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四)無特定範疇性的說話:猶太人利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利用的羅馬尼亞語。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確立無疆界 翻譯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核心,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劃定:「所謂的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的係一個無國界的區域 翻譯社該區域內貨物、人員、辦事和本錢 翻譯自由暢通流暢遭到充裕的保障」示意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條理 翻譯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條理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傍邊初次提出「凝集(Cohesion)」 翻譯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的調和一致,在經濟趨向一致同時,不意味著剔除各成員國分歧 翻譯語言、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敬,讓歐洲市民可以或許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的工作生涯棲身和進修,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說話而有所隔膜 翻譯社 單一市場架構下 翻譯自由流暢,倘使歐洲市民,除母語之外不具有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 翻譯語言)能力,將致使其與新情況的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的景遇,流暢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 翻譯語言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的身分之一。 由於語言的多樣性,說話政策 翻譯擬定也非分特別的辣手,歐盟曾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說話的要求,進展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說話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配合體的第一外語,亦作為配合體機關開會時 翻譯獨一工作語言,但此計畫並沒有法統籌到配合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語言的既定事實,因此於英國加入後,即遭到否決。同樣的,「結合翻譯預會議服務」部門的組長范荷芙女士(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語言使用的構思,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的、常常性的和儀式性的會議,依造各不同場所使用分歧 翻譯官方說話,最多兩到三種,但事實哪些說話該被排入利用,各會員國仍不行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施行。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的說話政策最主要 翻譯目標是設立建設歐洲市民社會的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的公民,可以增添歐洲同盟的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 翻譯成立,而又統籌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的說話文化遺產得以遭到庇護和傳承 翻譯社 1、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合同第217條:保障配合體各官方說話的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說話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 翻譯官方說話在歐盟境內各領域的利用權力;內容:(1)配合體的官方與工作說話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2)成員國或附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 翻譯小我,像共同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語言,共同體並以此說話答複。(3)配合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使用該成員國官方語言。(4)規章及各種文件簽訂得使用四種官方語言 翻譯社(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語言。(6)特別案件得依配合體劃定選定說話使用 翻譯社(7)配合體法院訴訟法式的說話利用,依據歐洲法院訴訟法式劃定。(8)成員國若利用兩種以上官方說話,將依依依搬性功令之劃定決議說話利用。。->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1976年,執委會,最先SYSTRAN計畫(後面詳細介紹)。 *1977年,「外來移民後代子女說話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子女子女教育,歐盟僅於需要時供給相幹輔助辦法;第1條:合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的外來移民 翻譯社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需要時輔助個體成員國之教育措施,以保障歐洲市民 翻譯母語教育權。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當局 翻譯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腳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色的自由暢通和保障消費者上取得均衡,貨色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物仿單或商標最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 翻譯說話 翻譯社 *1980年,歐洲議會,通過「區域及少數說話(Arfé Resolution)」抉擇案:強化去除文化中間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的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重多元文化的特質,加強各區域間的文化交流,而將弱勢 翻譯文化族群和歐牛耳要說話族群視為一致地位。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定(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詳細介紹)中 翻譯管理參謀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最少進修一種歐洲語言,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最少應具有兩種以上的歐語能力,便利面臨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的衝擊 翻譯社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定(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成長機械翻譯系統時,應注重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和准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抉擇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活動性生齒納入歐盟教育系統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合同:(1)第126條第1項:共同體應藉由鼓勵成員國間 翻譯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並於必要時撐持或津貼其活動;於同時,配合體應尊敬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的組織與文化和說話之多樣性的職責 翻譯社(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特別透過教育及傳播各成員國之說話。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意歐盟得與EFTA國度(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說話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家進行教育合作。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合同:僅將合同順序從頭編排,以第149條代替馬約的126條。
歐洲聯盟說話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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